政协诸城市委员会组织委员视察制度
(2017年3月2日市政协十届一次常委会议通过)
为保障市政协组织委员视察活动规范有序开展,进一步提高委员视察工作的质量和成效,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委员视察工作是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一项政治活动,是委员深入实际、密切同社会各界联系、知情明政的重要渠道,是委员咨政建言、履行职责的重要平台,是人民政协在政治生活中开展民主监督、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
第二条 委员视察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和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组织委员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了解社情民意,提出意见建议,为深入推进“三区一城”建设,开创全市转型发展新局面做出积极贡献。
第三条 视察主要内容包括: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地方法规实施情况,党委政府重大方针政策贯彻执行情况,全市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等问题,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工作情况。
第四条 视察的方式,主要有知情视察、公务视察、应邀视察三种。
(一)知情视察:旨在知情,是人民政协常用的一种视察方式。知情视察可以结合平时工作进行,也可以在政协全委会或政协常委会召开之前进行。通过视察,开阔委员视野,增强对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贯彻执行情况和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情况的认识,加深理解,并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搞好参政议政。
(二)公务视察:一般是配合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和重要工作部署进行。
(三)应邀视察:即接受某一地区或某一部门的邀请而组织的视察。如重大建设项目的规划、施工、落成,政协重要提案办理等。通过视察,广开言路,集思广益,增进共识,促进工作。
第五条 委员年度视察课题的确定,要突出问题导向,由市政协各委室根据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广泛征求委员意见,与有关单位协商后分别提出,经汇总后纳入市政协年度工作计划,报市政协主席会议研究讨论,并提请常委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六条 开展委员视察活动,要超前谋划,认真做好前期调查研究、掌握基本情况、确定视察人员、拟定视察提纲等准备工作,科学制定活动方案。
第七条 视察过程主要采取听汇报、看现场、开座谈会和抽查访问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在此基础上,也可召开视察组成员和被视察单位负责人联席会议,双方交换看法,针对存在问题,研究改进措施。
第八条 视察组的划分,应根据视察内容和范围合理确定参加的委员,可组成一至若干个视察组。视察人员原则上以本市的政协委员为主,也可邀请住诸城的省、潍坊市政协委员参加。
第九条 重要的视察活动由主席或副主席带队,一般视察也可由专门委员会负责人带队。
第十条 在组织较大型的视察活动中,没有参加统一视察活动的市政协委员,可就近结合本职工作进行调查研究,为参政议政献计献策提供依据。
第十一条 视察工作要坚持“求实、规范、协作、节俭”的原则,科学安排,精心组织,周到服务。
第十二条 一些重要专项视察活动,根据需要,市政协可以联合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纪委一起组织开展。
第十三条 组织视察之前,一般应向有关部门和单位发出通知,提前告知视察计划。
第十四条 政协委员要按要求积极参加视察活动。视察过程中,要认真了解情况,深入思考和研究问题,积极发表意见建议,切实履行职责。委员参加政协视察活动情况,计入委员履职档案。
第十五条 视察结束后,要形成视察报告,经参与视察的主席或副主席审核,提交主席会议或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以市政协或市政协办公室文件报送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研究处理。
第十六条 本制度经市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后组织实施。
2017年3月6日
|